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办法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9-12-27 10:49:36 浏览人数:318次
景院党发〔2018〕61号
关于印发《景德镇学院
教职工困难帮扶办法》的通知
各单位、各部门:
《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办法》已经学校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《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办法》
中共景德镇学院委员会
2018年10月17日
景德镇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印发 |
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办法
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困难帮扶机制,及时帮助教职工排忧解难,增强全校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,根据江西省《关于建立全省教育系统困难教职工帮扶站(点)的通知》(赣教工〔2015〕9号)文件精神,依据国家法律、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办法。
一、组织机构及职责
(一)成立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帮扶委员会”)。“帮扶委员会”是学校教职工困难帮扶工作的决策机构,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,副主任由分管工会、计划财务处的校领导担任,成员由工会、党政办、纪委、监察审计处、计财处、人事处、基建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组成。
(二)“帮扶委员会”下设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站(以下简称“帮扶站”),设在校工会。站长由校工会主席兼任,副站长由工会副主席兼任。各分工会、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设帮扶点,点长由分工会主席、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担任。
(三)工作职责
1.“帮扶委员会”工作职责
(1)筹集学校困难帮扶专项经费。
(2)负责帮扶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审批。
(3)检查指导各帮扶站(点)的工作。
2.帮扶站工作职责
(1)开展各类帮扶活动的宣传报道。
(2)负责法律咨询及援助。
(3)负责帮扶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(4)受理各帮扶点上报的各项困难帮扶申请,核实申报内容,签署意见,召开会议,按规定办理帮扶手续,并存档。
(5)对帮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公示一次。
(6)对困难教职工进行走访慰问。
(7)落实学校“帮扶委员会”决议,及时向“帮扶委员会”汇报工作。
3.帮扶点工作职责
(1)及时了解掌握教职工困难情况。
(2)受理教职工困难帮扶个人申请,核实情况,签署意见。
(3)指导困难帮扶申请人填写困难教职工帮扶补助申请表,完善证明材料。
(4)汇总本帮扶点材料上报帮扶站。
二、资金来源及管理
(一)资金来源
1、学校拨款:由校计财处每年拨付20万元,并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。
2、教职工捐款:每人每年基本工资“一日捐”,征得教职工同意后,由计划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。
3、社会赞助:接受企业、社会慈善组织和个人爱心捐助。
4、其他。
(二)资金管理
1.帮扶专项资金由工会管理,具体工作由“帮扶站”负责。“帮扶委员会”负责各项政策、制度的制定,困难帮扶申请的审批等工作。
2.帮扶专项资金由工会设立专项帐户,专款专用,账务公开。
3、为保证帮扶工作的正常开展,学校拨款可根据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的短缺或结余情况进行适当调整。
三、帮扶对象及标准
(一)帮扶对象
景德镇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、人事代理在职教职工、校本部在岗签订了正式协议的合同工、离退休教职工。
(二)帮扶原则
1、关注教职工的生活状况,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帮扶。
2、关心教职工的家庭平安,对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帮扶。
3、关怀教职工的个人安危,对遭受重大意外伤害的给予帮扶。
4、关爱教职工的身体健康,对患重大疾病教职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帮扶。
(三)帮扶项目及标准
1、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帮扶:
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,每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帮扶。
(1)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,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,导致家庭生活困难;
(2)直系亲属遭遇灾祸、事故等,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;
(3)当年享受过低保政策的教职工家庭;
(4)其它特殊困难的情况。
2、教职工遭遇重大意外伤害帮扶
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,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帮扶。
(1)水灾、火灾、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;
(2)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;
(3)雷击、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的重伤和伤残;
(4)因他人伤害行为或见义勇为导致的重伤和伤残。
3、教职工身患重大疾病帮扶
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,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帮扶。
(1)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和脑出血;
(2)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;
(3)各种癌症;
(4)急性重症肝坏死,急性重症胰腺炎;
(5)因高血压病、冠心病、糖尿病、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;
(6)类风湿性关节炎,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;
(7)帕金森氏病;
(8)精神病;
(9)其他重大疾病、且医疗费自费项目在5万元以上。
教职工在确诊患以上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后,由学校相关部门派人前往慰问时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,在办理了申请手续并审批后再一次性给付8000元。
(四)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帮扶
1、因违法、违纪、违反社会道德造成伤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。
2、自杀、自残。
3、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不接受调查核实的。
四、审批程序及时限
(一)材料要求
1、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帮扶,需提供个人情况说明以及所在单位帮扶点的考察证明材料。
2、对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教职工重大伤残的,需提供现场图片、教职工所在单位帮扶点出具的考察证明材料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和人身伤残证明材料。
3、教职工身患重病应有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报告、住院证明、医疗费用结算单。医疗费不含交通、住宿费及在国外和港澳台的治疗费。
(二)审批程序
按照“个人申请、提供资料、帮扶点受理、走访核实、初步审核,帮扶站二次审核、帮扶委员会审批,及时发放、资料存档”的流程予以实施。程序如下:
1、教职工填写《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申请表》,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,提交至所属帮扶点。
2、帮扶点收到教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后,及时走访调查,核实证明材料,签署审核意见,并汇总上报至学校帮扶站。
3、学校帮扶站接到申请材料后,进行二次审核,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资料,汇总上报“帮扶委员会”审批。并按照审批金额发放帮扶资金。
4、教职工本人收到帮扶资金后,填写签收单至学校帮扶站存档。
对伪报造假、无理取闹的人员,帮扶委员会取消其本年度及今后两年的救助资格。
教职工困难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“双代会”的内容,向教职工代表通报使用情况,确保帮扶资金的使用公正公开、有理有据。
(三)办理时限
学校“帮扶委员会”每年年底集中研究审批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,则采取一事一议原则,尽快给予帮扶。
帮扶资金每年年终结算一次,年度结算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本年度的12月31日。
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解释权属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委员会。
附件1: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申请表
附件2: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签收单
附件1:
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申请表
填表日期: 年 月 日
姓名 |
性别 |
年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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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 部门 |
岗位 职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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困难 原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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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 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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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 状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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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 工会 审核 意见 |
【负责人签字、盖章】 【注明困难审查情况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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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扶 站意见 |
【负责人签字、盖章】 【注明研究审核结果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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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扶 委员会意见 |
附件2:
景德镇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签收单
姓名 |
所在 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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岗位 职务 |
补助 金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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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人签字 |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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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款人签字 |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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